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6月22日召開之104年度第一次全國教育局(處)學管科(課、股)長會議討論案決議辦理。
二、為落實教育部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政策,請各校確實依教育部101年6月21日臺國(四)字第1010116077號函之規定,各校於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不得以便利學校行政為由,
未確實公告學生實際就讀班級,而另以群組名稱、虛擬班級註記,於編班後另行重排定班級,並請各校應依規定於公告編班結果後7日內編配導師(級任教師)。
三、請各校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10條至第12條之規定,採行具體措施加強與教師、家長、學生溝通,以確保教學正常化及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四、另請各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4至6規定,針對學生之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
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以維護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權益。